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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分享 | 如何玩转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专栏:环保知识
发布日期:2019-07-15
阅读量:3823
作者:粤鹏环保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议讨论通过,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只能将其危险废物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或处理。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联单一共分为五联  


联单共分五联,颜色分别为:第一联,白色;第二联,红色;第三联,黄色;第四联,蓝色;第五联,绿色。


· 第一联正联产生单位填写完后,加盖公章,交由运输单位签字核实,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由接受单位,最终接受单位核实验收后,填写相应的栏目,并加盖公章后,返还产生单位存档。


· 第一联副联产生单位填写完后,加盖公章,交由运输单位签字核实后,自留存档。


· 第二联正联在产生单位填写完加盖公章、运输单位签字核实后,在二日内交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 第二联副联操作如同第一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交由移出地环保部门存档。


· 第三联操作如同第一联,由运输单位存档。


· 第四联操作如同第一联,由接受单位存档。


· 第五联操作如同第一联,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

(二)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

(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五)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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